文/景言律师塔城泡沫板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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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而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但在某些符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也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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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10号),载明用人单位聘用的过法定退休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民法院《关于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13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014年4月21日,万能胶生产厂家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三条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二条款规定:达到或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4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法办〔2024〕722号公布五个会议纪要,其中包括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共同进社会保障域行政争议预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纪要四部分8为“不需要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认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塔城泡沫板胶,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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